--优化舆论环境,在新闻媒体、文艺作品和广告中,大力宣传妇女中的杰出人物,充分展现妇女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和成就。禁止色情和有辱妇女人格的宣传。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完善城市环境的综合治理,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帮助农村妇女提高安全施肥、施药的技能。
--加强农村改水工作,改善缺水地区安全饮水状况。享有安全卫生水的人口覆盖率城市达到98%,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81.4%。
--把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8.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0%。
--提高城市社区家政服务水平,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使女性用于家务劳动时间逐年减少,休闲时间、自由支配的时间逐年增加。
--加强我省妇女同国际、国内妇女的交流与合作,开拓妇女的眼界和发展思路,提高我省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影响力。
--提高妇女群体的环保意识,支持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及绿色消费。
组织与实施
一、《规划》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主要职责。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实行目标管理。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业务督导、典型引路、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工作、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应用。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对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投入,予以必要的支持。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五、《规划》由贵州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要加强省级妇女发展的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省统计制度和各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总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各有关部门,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分别报送监测数据、目标实施进展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妇女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妇女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逐步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定领域或一定地区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妇女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