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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粮改政策措施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今年,是我省执行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第二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退出保护价购销政策,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加强资金调度,搞好资金供应,落实资金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早籼稻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要正确处理农业税征实与企业收购商品粮之间的关系。农民以实物形式缴纳农业税,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组织收购,并按规定内的实际入库数量和市场收购价格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企业代收的粮食数量和市场收购价格,发放垫付性收购贷款。在农业税结算后,不管以后市场价格如何变化,结算双方都不得提出二次结算的要求。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做好优质早稻的收购工作。有关部门与农民签订的购销合同要符合国家购销政策。
  要妥善解决粮食收购费用和集并移库费用资金。按照现行的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早籼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当期经营管理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自筹解决。自筹有困难的地方,农业发展银行应垫付适量收购费用贷款,但使用范围仅限于收购过程中发生的与收购直接相关的费用,垫付额度应从严控制,实行报帐制。对当年发放的费用贷款,当年要全部收回。对粮食集并移库费用,应按粮食性质和权限分别解决,即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解决;商品粮由企业自行解决;属汛点移库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解决。
  三、加强领导,确保粮改“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在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建立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分部门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以确保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各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粮食企业内部改革力度,加快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步伐,防止已经分流到附营企业的人员“返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不得动用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以及贷款形成的粮食库存,有关部门要协助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保全工作,彻底落实债权债务,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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