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规模较大且从未发生骗税问题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为B类企业。
4、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带自产的零部件、散件、半成品等到境外加工装配的,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如收汇时间较长,单证暂无法收齐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预退税款。
5、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下发前已开展的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凡符合有关退税规定的,经申报核准后予以补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政策
1、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本系统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优势,为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清算、咨询等金融服务。
2、各级保险部门要为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提供保险保障。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和产品提供各种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动乱、政府征用)保障,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
(五)其他鼓励政策
1、为引导企业在项目的选择方面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由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经贸委拟定的第一批《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5大类、91个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湖南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并建立“全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企业,指导其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列入库内的项目,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涉及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给予优先安排。
3、已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生产企业,如尚未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可向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按申报程序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4、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货物的出境,海关要提供通关便利,实行“全天候、无假日”的预约工作制度。经企业申请,海关可派员到出口企业上门执行监管任务。
5、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商品和动植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在装箱发运前做好检验和检疫工作,使其顺利通关出口。对从事境外贸易业务的出入境人员,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及时为其提供疫情信息和服务。
6、简化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外派的业务骨干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境外加工企业根据需要派出的常驻人员,其手续按外派劳务人员审批手续办理。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申报及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