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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单位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有关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凭外经贸部核发的《境外加工贸易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根据外经贸部计财发〔1999〕415号文件规定,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办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国家贴补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50%。
  2、国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3、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4、为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5、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实际生产规模等指标,逐笔核定贷款。
  6、根据外经贸部计财发〔1999〕273号文件规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一年内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周转外汇贷款,国家贴息两个百分点。
  7、省经贸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500万元,支持重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市、州、县政府也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8、对境外加工贸易重点项目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可以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二)外汇管理政策
  1、经过批准,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而汇出的外汇,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先要进行外汇风险审查,不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可适当延长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出口退税政策
  1、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享受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货物出口后,海关出具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并在备注栏内批注“境外加工贸易”,以此作为退税凭证。退税机关对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应抓紧审核,优先办理退税手续。
  2、境外加工贸易投入并出口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包括新设备和二手设备),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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