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我省有一定优势的机电、冶金、医药、化工、轻纺、食品、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出口的需要,也是提高全省对外开放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引导我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 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境外加工贸易是指国内企业以现有的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我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贸易为先导、效益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在行业选择上,以我省有较强比较优势的机电、建材、冶金、医药、化工、轻纺、食品、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以成熟技术和现有的设备投入为主,先市场后建厂,先投资后贸易,由小到大,稳步推进;在投资主体上,以实力强、管理规范、有较好的实绩和信誉的省内生产企业和有生产条件的外经贸企业为重点;在地区选择上,以南亚、中亚、中东、东欧、南美等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与我国有一定的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或地区为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省内企业走出去,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到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从而带动和扩大出口,促进省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