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93号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做好我省的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资格认定制度是指设立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以外,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方批准其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第四条 企业从事棉花(皮棉)销售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