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87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实施债转股是国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债转股在我省实施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精心组织、认真协调,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今年以来,债转股工作进入公司章程谈判、资产评估、工商登记、新公司成立阶段,遇到不少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促进债转股企业的改革、管理,加快企业债转股工作步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操作,确保债转股工作质量
1.债转股签约各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债转股有关政策和《国务院研究债转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0〕16号)的规定,不得在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中列入以下内容:
(1)实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2)要求债转股企业对股权回购进行担保、股权质押或将固定资产折旧额用于回购,并以此作为签订债转股协议的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
(3)设立回购监管专用帐户和有关违约金条款;
(4)违反财务制度搞一年多次回购;
(5)设立企业职工内部股或职工持股会。
2.不得将原企业分立为资产质量和效益不同的子公司,使企业不能整体扭亏或派生新的亏损企业。
3.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不得有经济关系,避免关联评估,保证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评估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到取消其执业资格。
4.新公司成立前不得进行股权回购。
5.在债转股新公司章程议定、资产评审、董事会人员确定过程中,债转股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债转股的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障碍。
二、加快新公司组建和登记注册工作
已经国务院批准债转股方案和协议的企业,要抓紧组建新公司,尽快完成工商登记工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企业要抓紧上报资产评审结果,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加快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和新公司注册登记进度。资产评审工作要避免重复进行,评审费应从低收取。工商、土地等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工商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公布债转股企业新公司登记注册的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在债转股企业提出工商变更登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确保债转股企业新公司登记注册的顺利进行。企业办理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产权变更和税务登记手续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