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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5、产权转让应按照合法程序,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并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售价格低于评估值20%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6、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于企业发展。职工个人股权配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转制企业经批准,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国有净资产的30%作为职工集体股,以红股的形式,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给个人。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7、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试行股份期权制,以稳定人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8、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单位与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单位对职工分流安置应先整体改为企业并全部接受原单位职工后,再按现行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进行用工制度改革。
  改制后的企业,要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对未能竞争上岗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鄂政发〔2000〕66号文件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的标准按其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安置费,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改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改制时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企业应及时与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9、改制前应发而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应报未报的医疗费,应还而未还的集资款、抵押金等,原则上应以现金足额支付或偿还给职工。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若职工本人愿意,也可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职工对这部分股金拥有终极所有权。向原单位职工实行整体或划块转让的企业,以上资金也可以作为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的出资,冲减净资产总额。
  (六)其他相关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它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可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附注原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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