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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税收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可免征营业税。
  2、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经批准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和省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收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
  (四)勘察设计收费政策
  国家将对勘察设计咨询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提高,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国家新的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已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375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收费,国家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先行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大部分为全民事业单位,从1979年开始逐步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各级财政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投入逐年减少或取消。在产权界定中,以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实际时间为准,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前的全部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国家投入部分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其他新增净资产应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为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可将闲置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资产的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改制单位应经财政部门(清产核资部门)审定,3年以上(截止2000年12月1日)的应收帐款,确定无法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按帐消债留的原则,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
  4、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产权可向本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骨干、部分职工实施整体或划块转让。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方买断净资产,一次性付款的可获得20%的折扣优惠。净资产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在此基础上首期付款每多付10%的部分,给予10%的折扣优惠。实行分期付款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经营能力较强,职工群众拥护的原单位经营者,在取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以经营者个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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