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即待遇差)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差为2001年10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1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待遇差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待遇差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5、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6、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已按企业计发办法执行的仍维持不变。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移交规定执行。
7、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8、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9、勘察设计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参加工作当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没有参保和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10、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改制后都必须按《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