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
  纪律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按照《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鄂发〔200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责任人在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问题后,态度恶劣,不配合检查、弄虚作假或者对抗检查的,从重或加重处理;责任人在有关部门查处、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或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不处理。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由上一级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清事实和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决定和执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根据事实情况,也可向上级提出关于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是指国有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各类企业中由上级机关任命、聘任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党委领导集体、行政领导集体和领导人员、中方管理人员。
  国有参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凡设有党组织的,参照本办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27582--011114xjk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