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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议,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保障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企业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表彰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四)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厂务公开、直系亲属回避、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等廉政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利益,注意解决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依法经营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种经营活动的审计和监督,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帐、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行为。

第三章 责任实施和责任考核

  第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要加强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责任分解,抓好责任落实工作。
  第八条 企业党委应定期向上级报告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向本企业党员、职工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对下属和部门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为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年终述职报告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在向职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时,应同时汇报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本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由企业的上级党组织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的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分布在各地的下属企业),其主管单位会同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负责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应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监事、审计等机构,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应与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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