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办发〔2001〕33号 2001年8月10日)
《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1999〕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与完善管理机制相结合,与加强监督机制相结合。
第四条 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岗位目标、年度目标、任期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实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企业领导班子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经营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本级领导班子和下一级单位正职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承担《规定》第六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