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十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二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四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以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八条 销毁“三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应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凡向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文,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和外事方面的公文,有关部门可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