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省政府各部门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一般应在收文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主办部门;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将各方意见据实回告省政府办公厅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请求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三条 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对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会议文件和公务活动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应当做到:
(一)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由组织会议或活动的人员整理(立卷)后交本机关文秘部门归档。
(二)政府部门以本级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后交政府办公厅(室)文秘部门归档,政府部门可保存副本。
(三)机关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和重要活动带回的文件材料,交本机关文秘部门归档。
第四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八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