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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四条 缮印公文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式样,做到字迹清晰、纸面整洁;对公文文稿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涂抹和损坏。校对应忠实于文稿,做到准确无误。加盖印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做到端正、清晰。
  第三十五条 分发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套封。“三密”公文应当在信封上标明秘密等级。绝密公文应当加盖专用密封章或贴密封签。“三签”公文应当由机要通信部门传递或指定专人传递。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发、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签收。公文应由办公厅(室)的文秘部门或专职文秘人员统一负责签收,按程序办理。
  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第三十八条 登记。公文签收拆封后,应当将公文标题、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收文单位、签收日期等逐项填写清楚,同时还应区分办件和阅件,避免该办的公文漏办。
  第三十九条 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可由文秘部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拟办。需要本机关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
  拟办意见力求准确,把握不准时应先主动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对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承办的公文,应明确主办部门。
  第四十一条 批办。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求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对机关负责人审批过的公文,文秘部门登记后应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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