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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政府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商洽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本级政府转办;同级政府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亦应直接行文商洽,不得报请上级政府转办。
  第二十一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本级政府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上级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因情况特殊确需越级的请示,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上级机关对越级请示的批复,亦应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的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公文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原则上原文翻印或复印下发贯彻执行。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传递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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