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文各组成要素的标识规则,前条尚未明确的,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省人民政府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也可向各县(市)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三)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向各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四)政府部门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和请示业务工作;政府部门的直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命令,下达重要决定和办理重要事项,以政府名义行文;传达政府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通知有关事项和办理重要事务,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行文。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公文是本级政府公文的补充形式,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但一般不与下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政府部门办公室根据本部门授权,可以向所属的下级部门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