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
  1、标题中的事由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2、下发规章用“发布”;下发本机关产生的公文用“印发”;下发下级机关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原标题,也不得只写原发文字号。
  3、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书名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4、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向下级机关普遍发送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还应按惯例排列。省人民政府向下级机关普遍发送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排列惯例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外,抄送机关之上排列。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0”。
  (十)除会议纪要、电报、翻印件以及公开发布、张贴的公文以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印章必须与正文同处一面但不得压正文。当正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一)附注是对公文的发送范围、使用时需注意事项及与公文有关的情况说明,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十二)公文(除电报外)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省人民政府以及各地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主题词统一按《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最后标文种,词目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之间空1字。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的排列顺序一行为上级机关,一行为同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一行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一行为其他单位。
  (十四)印发机关名称署全称;印发日期以公文缮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