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正确使用公文文种,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令”发布行政规章的,只限于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卓越贡献的单位(集团)和人员,可使用“令”。
(三)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集团)和人员,可使用“决定”。
(四)表彰有较大贡献或有较好业绩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使用“通报”。
(五)不得滥用“公告”。
(六)“请示”、“报告”、“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七)“意见”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作为平行文,仅供对方参考。
(八)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
(九)不得在《办法》规定的公文种类之外自立文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简称“三密”公文),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在首面版心左上角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份数序号。凡标识秘密等级而未标识保密期限的公文,其保密期限按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二)公文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其中电报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如不能标识全称的,应标识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只标识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标识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