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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政发〔2001〕46号 2001年8月3日)


  现发布《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发布的《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努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坚持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把公文处理视为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模范地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文秘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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