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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

  18、切实抓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不断推进行风建设。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重点抓好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窗口行业、执法部门和党政机关,并注意向其它行业扩展。着力抓好基层示范点工作。公安、交通、卫生、邮电、气象、工商、建设、电力、贸易、民政、司法、水利、供销、税务、海关、医药、旅游、铁路、民航、金融等20个行业要制定规划,扎扎实实地开展优质规范服务活动、政务公开活动,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和公示制。普遍开展行业“评佳促差”活动。到“十五”期末,全省行业参与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面要达到80%,力争建成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25-30个、全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150-200个。继续健全完善“110”社会服务联动体系。制定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
  19、认真抓好文明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文明系统(行业)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加大群众参与的力度,加大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大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加大依法管理的力度,加大党政领导审查把关的力度,加大全社会的监督力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抓好文明系统、文明单位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届中考核、届末申报评审工作,确保全省文明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扎实、健康地开展。“十五”期末,力争建成全省文明系统15-20个,建成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25-35个,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1500-1800个。逐步拓展文明单位创建覆盖面,注意向各种新经济组织延伸。
  20、加强精神文明法规制度建设,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的舆论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管理办法,实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拟提请省人大对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公民文明素质养成教育月活动等全民性、全社会性的重大活动进行立法。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定期巡查制度。加大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发布会制度和重大典型集中宣传制度,制定新闻媒体精神文明舆论宣传考评办法,评选年度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十件大事。组织评选优秀公益广告,加强社会公益性宣传。适应精神文明建设实践发展的需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研究。
  五、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21、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切实加大落实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财政部、中宣部《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力度,切实把该征收的都征收上来。按照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协调,将各市、州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全额上缴到省金库,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宣部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鄂财文发〔1998〕428号文件规定,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
  22、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建立有效的专项资金制度。各级财政都要继续解决对精神文明建设投入偏少、比例偏低的问题,对宣传文化事业建设的投入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长。同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把宣传文化企业上交的利税及时足额予以返还。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建设的捐赠,形成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格局。继续通过建立和适当增加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艺奖励基金、社科研究基金等各专项资金,大力扶持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精品生产。各项宣传文化基金在“十五”时期应做到逐年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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