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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意见

  农业综合开发分重点开发项目和一般开发项目。对有市场、有效益、能形成规模、带动面广的产业,有较好前景的新品种、科技含量高的新技术,省级要集中资金,加大力度进行开发。对开发的地、县不搞投资基数法,不搞投资分配平均主义,真正做到以项目定投资。
  12.多渠道筹资开发。坚持以国家投入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多渠道筹资的原则。选择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有配套能力,开发系统与农行系统配合较好的开发区进行开发。统筹使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单位群众自筹资金,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
  “十五”期间,省级财政投资与中央投资配套比例为0.63:1.00,地县两级与中央、省投资配套比例为昆明市、玉溪市不低于0.90:1.00:0.63,迪庆州、怒江州不低于0.10:1.00:0.63,其它地州市不低于0.27:1.00:0.63,单位和群众自筹资金与中央投资比例为0.5:1.0,银行贷款与中央投资以1:1比例计。
  13.强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农业综合开发要通过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使项目决策科学化、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制度和责、利结合的专家评估体系,各级开发办要充分听取专家、部门的意见,使项目决策做到公开、公平、科学。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科技项目要实行项目责任制,土地治理项目要实行工程招投标,各级开发办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财政无偿资金要实行“报帐制”管理,使各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财政有偿资金逐步推行委托银行投放制,实行“资产抵押担保”。要加强审计制度,做到一年一审。
  14.搞好“十五”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十五”项目计划由省、地、县三级共同完成。各地、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编制各地、县农业综合开发“十五”项目计划,并由各级政府(行署)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各地、县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由省开发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十五”项目计划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十五”开发的区域、主要产业、区域布局和重点项目。并完成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十五”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报省政府审定。在此基础上建立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附:云南省“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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