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八、省海洋与渔业局
(一)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海洋与渔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拟订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参与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二十、省旅游局
(一)拟订全省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省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其它省直部门也应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铁路、民航、水运、邮政、电信等中央驻粤部门、行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