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省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十四、省环境保护局
(一)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省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
(二)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七、省林业局
(一)拟订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