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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六)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按规定参与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和烟花爆竹爆炸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省财政厅
  (一)负责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的财政预算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二)协调处理有关部门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二)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加强技工学校安全管理,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育计划。
  七、省国土资源厅
  (一)负责做好土地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土地规划使用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生产问题。审批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
  (二)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发给许可证;对违法开采者,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省建设厅
  (一)拟订全省建筑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建筑、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建筑、燃气经营企业的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建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建筑企业和从事建筑现场施工设备的拆装专业队伍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
  (六)按规定组织、参与全省建筑、燃气经营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建筑、燃气经营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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