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综合管理全省劳动防护用品和漏电保护器工作;协调、组织矿山救护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科研经费的统筹使用;组织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等科学管理方法;组织、引导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业主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省教育厅
(一)拟订全省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四、省公安厅
(一)拟订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发放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指导、监督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
(五)组织开展有关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火灾事故的预防与抢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