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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粤府办〔200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委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负责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性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工矿商贸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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