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各集团公司收到拨款后,负责整个关闭、破产工作,尤其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财政拨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补助款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现象,要及时制止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财政补助金的拨付手续,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办法和规定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在医疗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退休人员暂由企业留守机构或集团公司代管,以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离休人员移交集团公司管理,有条件的移交当地老干部门管理。
五、其他问题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社保费的处理问题。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保费,通过企业的资产变现补交或由集团负责统筹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的处理问题。解决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企业变现资产优先支付;对集资款,在清理核实并分清责任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对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来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集团公司负责解决。
(三)集团公司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问题。由集团公司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在公司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当年经营责任制考核时这部分费用视同增值处理。
六、组织实施
省属劣势企业的退出工作,是巩固和发展省属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成果的一场攻坚战、总体战。各集团公司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省属劣势企业的退出工作,坚持由集团公司为主体,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其中,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整个退出工作的综合协调、情况跟踪,重点负责审核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破产、关闭企业名单和对这些企业的补偿比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和补贴标准的审核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复核、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集团公司要在省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全面负责企业退出的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