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费用,首先由集团公司统筹解决,包括从其授权的资产运作收益和资产变现中预留部分资金安置职工;不足的部分,经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定额补助。省财政承担的职工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安置费用的50%,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3.关闭、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企业资产变现解决;资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支付的,由集团公司统筹解决,集团公司可从其授权的资产运作收益和资产变现中预留部分资金安置职工;仍然不足的部分,经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定额补助。省财政承担的职工安置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安置费用的50%,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二)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
1.补助企业
财政补助资金只限于纳入资产重组范围的省属21个集团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及托管企业中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不包括煤炭企业)。
2.补助范围
(1)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财政补贴的标准(月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2)离退休职工移交社会管理的管理费用;
(3)职工医疗保险金。企业所在地已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按省批准的医改方案执行;未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统一考虑。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为用好财政补贴资金,有效控制政府支出的改革成本,对关闭、破产企业申请安置职工财政补助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1.集团公司申报。各集团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集团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上报材料包括:(1)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没有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3)本企业职代会同意关闭、破产的意见;(4)企业的破产预案或关闭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5)集团安置职工费用(至少50%)的来源和承诺等。
2.政府核查、拨付资金。省经贸委根据各集团公司的上报意见进行初审后,会省财政厅确定给予财政补助的关闭、破产企业名单,以及补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比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确定的企业名单,核查安置方案、安置费用标准,并将审核结果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查的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复查,在确认关闭、破产已进入实施及集团公司应负担的职工安置资金已落实到位后,将经审核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政补助金拨至集团公司指定的统一账号,并将有关拨款情况及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