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企业的关闭由企业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同时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成立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需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的,由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审批。
三、资产、债务的处理
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必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严禁借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资产评估
省属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转制,必须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确认。
(二)资产处置
必须以经省财政厅确认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资产出售的底价;出售价低于评估价的,需报省财政厅备案;如出售价低于评估价值80%的,需经省财政厅审批。资产的处置,可根据企业不同的退出形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等方式进行。
(三)职工购买企业产权的优惠政策
在保证国有资产价值客观真实的前提下,鼓励职工以各种形式出资购买企业的产权。企业内部职工购买拍卖、转让企业产权时,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关闭、破产企业必须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依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防止变相逃债,悬空银行债务。
(五)连带担保责任的处理
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四、职工的安置
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职工安置资金,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证社会的稳定。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职工的安置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及集团负责,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适当补贴。
(一)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1.注销、转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省财政不予补助。注销企业可通过企业债权追收解决,不足部分由集团公司统筹解决。转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