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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的精神,为了巩固和发展我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成果,改善和提高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质量,加快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的发展步伐,结合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提出促进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
  一、退出目标和形式
  (一)退出的目标
  为了从整体上提高省属国有资产营运的质量和效益,力争用2-3年的时间,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使400多户劣势企业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逐步实现省属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从整体上搞活和壮大省属国有经济。
  (二)退出的形式
  1.对无资金、无经营场地、无经营活动的“三无”企业,在妥善处理债务并进行清算后,予以注销;
  2.对无市场、无竞争力、工艺落后、质量低劣、资源枯竭的工业企业及经营活动不正常、长期严重亏损的企业,终止生产经营行为,实施关闭;
  3.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符合国家政策的争取列入全国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其余依据《破产法》实施民事破产;
  4.鼓励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成立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
  5.对虽然陷入困境,但业务能正常开展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转制。
  二、退出的审批程序
  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劣势企业的退出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实施破产的国有中小企业,经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下简称“集团公司”)审核,由企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在法院受理后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二)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和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其他国有企业的破产和转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核,报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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