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或监理部门负责人的建设项目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省财政主管部门对财务总监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不履行省财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委任人员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向省财政主管部门作出述职报告。省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要配合省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对省财政主管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不作为,延误时机导致建设项目发生损失,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以及群众对财务总监来信来访。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参照正处级公务员标准予以确定,报省人事厅审批,并由省财政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