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省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任职采取专职或兼职。任职期间委派的财务总监依照公务员管理;聘任的财务总监参照公务员管理。
第十九条 专职财务总监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单列管理。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