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任财政、审计部门及专业银行处级职务;
2.现任大、中型建安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长(经理)任职3年以上;
3.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处分的。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省政府和委派单位负责,并定期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设计初期阶段派驻,至办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预算变动的设计变更;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招投标执行;
(六)监督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省财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