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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
 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
          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政府委托省财政主管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
  第五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财务总监管理机构,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招聘、委派、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从省财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基建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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