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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等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安装经公安部检测通过、云南省公安厅选定的安全管理软件,安装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防有害信息传播、防病毒软件;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注:新办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项目的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下同)。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接入意向证明,包括提供接入网络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名称,接入方式(专线或拨号上网)、接入速率(Kb/s)等;
  5、营业场所产权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复印件);
  6、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建筑平面图;
  7、营业场所安全设施、计算机设备及安全管理软件安装情况说明;
  8、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复印件);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由各地、州、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二)同时,应当向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文化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核事宜)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均为有效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接入意向证明,包括提供接入网络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单位名称,接入方式(专线或拨号上网)、接入速率(Kb/s)等;
  5、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建筑平面图;
  6、计算机设备数量;
  7、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复印件)。
  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网络文化准营证。
  (三)获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的,应当持下列申报材料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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