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和重新办理登记的通告
(2001年6月15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网民数量约70万人,其中15%左右的网民是通过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出现,对推动我省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广大群众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我省的公众电脑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存在着非法经营,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坏影响。近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根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我省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申办条件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网络及消防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当具备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为:
1、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西区范围内的;不少于30台(套);
2、在玉溪、曲靖、楚雄、红河、大理等地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区(市)范围内的,不少于20台(套);
3、其它区域内的,不少于10台(套)。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