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安委办关于深圳市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 深府办〔2001〕79号)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定期召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召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分管副职参加会议。
第三条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第四条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上季度全市安全生产的形势,总结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问题和原因,研究部署本季度安全管理工作。
(三)听取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四)讨论决定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宜。
第五条 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
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六条 凡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凡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准备好有关报告和说明材料,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会前应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协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