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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4、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音乐、戏剧、舞蹈等作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
  5、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6、大众传媒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损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
  7、完善儿童食品、用品的检测标准,建立儿童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许可证制度,把儿童食品、用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体现“儿童优惠”原则,参与社会性儿童公益活动。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
  1、把儿童发展的目标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实施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作为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2、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体现本地区特色的儿童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3、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及目标,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纳入本系统的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4、各级政府要为实施规划提供组织、物质和经费保证。在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要针对难点、重点指标进行专项拨款。
  5、各级政府要接受人大和政协对实施规划、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检查,推动本规划的实施。
  二、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本规划的实施。
  1、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
  2、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3、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三、本规划由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目标
  通过搜集和整理反映儿童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各项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本规划的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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