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并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
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有农场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通知》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巩固场乡体制改革成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有关单位要依照《通知》精神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已批准的各农场土地划分方案,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确保落实,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对确需调整土地划分方案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对确权方案未涉及到的遗留问题以及未确定土地划分方案的,要本着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尽快协调解决。
三、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进度,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