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
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的工作,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投资者之间的平等竞争,保证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持续稳定征收,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的意见
(市计委 二00一年六月)
多年来,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九五”期间,市政府共安排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近150亿元,为同期财政预算内投资的1.4倍,对改善本市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审批管理,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投资者之间的平等竞争,保证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持续稳定征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因扶持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一律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
三、因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计委批准文件办理手续。
(一)减免或1000万元以上的缓交,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
(二)缓交的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审批;
(三)数额较小、期限在一年以内并有保障措施缓交的,市政府委托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