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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制订的工作方案应报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整治阶段(2001年9月7日至21日)。
  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工作方案,以及市、区(县)按职责审定的处理意见,组织实施治理整顿工作。
  对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应注意预留出执行强制拆除程序的时间),否则予以强制拆除。
  对限期整改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验收达标的可保留并完善手续;验收未能达标的按限期拆除处理。
  对完善手续的户外广告,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部门办理完善手续。
  治理整顿工作需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执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与执法工作。各区(县)主管部门每周向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汇报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1年9月22日至26日)。
  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区(县)治理整顿户外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推进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治理整顿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顾全大局,明确职责,通力配合,认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部署全市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方案,审定由各有关区(县)查报的属市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理意见,督促落实和检查各区(县)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二)各有关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治理整顿任务,按照“市区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治理整顿工作。
  (三)市、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负责组织、协调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
  (四)市、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拟订和审核户外广告分类设置的规划方案;依法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对与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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