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依照全市的治理整顿方案实施具体整治工作。属市管的,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提出建议,送市户外广告办联合审核,报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四项处理措施:
(一)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批准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整顿的具体要求的。
(二)完善手续。批准设置手续不全、不妥的,或经合法批准设置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基本上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整顿的要求,整顿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可以保留的。
(三)限期整改。与整顿的要求部分不符,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的工艺水平及发布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户外广告,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到上述要求且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
(四)限期拆除。严重违反《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不能保留的户外广告;不愿自行整改或经整改无法达标的户外广告;经合法批准设置的期限届满的户外广告,经复审不宜保留的。
除限期拆除的以外,凡经审核可以保留的,均应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
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逐步实行招投标。
三、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普查阶段(2001年8月23日至9月6日)。
在各有关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县)市政管委(建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出具体的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需明确下列内容:
1.对普查的户外广告情况列出明细表,就每处户外广告逐一提出具体的整顿意见(即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四项处理措施);
2.制订出整顿工作的时间进度计划;
3.明确主管领导及具体的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