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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三)在基本农田、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挖塘养殖的;
  (四)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农业开发用地规模应当与经营者的投资规模、开发能力和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禁止以农业开发为名,变相圈占土地。
  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还应当依照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并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流转土地的面积。
  第七条 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应当约定流转期限。
  农业开发用地流转期限应当与土地用途、开发项目相适应。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合理商定具体的流转期限,做到长短适宜。
  土地对外承包用于国家和本省鼓励投资的农业开发项目确需延长期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
  第八条 农业开发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该地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年承包金、租金不得低于该地块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益额。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土地的位置、年纯收益等因素,划分农业开发用地等级,评估并公布不同等级的农业开发用地价格,指导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防止因低价流转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具备条件的地方,农业开发用地流转应当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应当将流转方案或者协议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流转方案或者协议应当对流转土地的范围及其面积、期限、地价等事项提出明确意见。流转方案或者协议须经2/3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土地流转合同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土地流转的审查、批准机关,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
  第十一条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由承包方以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原承包合同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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