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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9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加强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适用本规定,但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承包用于农业开发的除外。
  农垦系统国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流转,是指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处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 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对外转包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中涉及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的事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建立耕地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耕地质量下降。禁止下列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农业开发行为:
  (一)对土地实行过度开发或者掠夺式利用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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