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防雷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拒绝接受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防雷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测防雷装置或者检测错误造成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学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三)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要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所造成的灾害。
(五)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防雾、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六)空气质量预报,是指在天气预报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浓度。
(七)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