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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禁止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十四条 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施工单位签定、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其实际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有挂靠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指定分包单位、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指定分包或转包、挂靠施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和重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肢解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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