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公益和救助活动。
第七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承认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单位和个人为红十字会员,也可以吸收热爱红十字事业,自愿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第八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和任务;
(二)依照红十字会章程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建立志愿工作者队伍;
(三)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五)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以及社区和农村,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建立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八)建立红十字救护站,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的现场救护;
(九)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寻人转信和国际间的交流互助等活动;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行业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十条 省、市、县红十字会可以建立红十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红十字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社会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统一管理。
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红十字募捐点(箱),进行社会募捐活动。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进行变卖或者义卖。变卖、义卖收入全部用于红十字事业。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资助、变卖或者义卖所得,应当建立账目,完备手续。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并将款物使用结果告知捐赠者、资助者或者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