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修改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储备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三)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